申请执行人:胡正才,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县,经常居住地。被执行人:林全峰,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宋春荣,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林全峰、宋春荣、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凤元海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