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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玉霞与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公司执行裁定书-1

(2013)芜执字第0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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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丰和行政村永红自然村**,身份证号:3402211968********。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浙江宏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立群,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256000元,如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斌审判员:吴小兵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