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曲绍亮,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龙丰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曲绍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曲绍亮在2013年5月15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曲绍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曲绍亮在银行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世梅
书记员::王绍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