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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掋希茂与曲绍亮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龙执字第15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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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魏文晓,女,汉族,农民,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龙口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龙丰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魏文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文晓在2013年4月16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文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魏文晓在银行存款8282.9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世梅

书记员::王绍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