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魏文晓,女,汉族,农民,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龙口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龙丰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魏文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文晓在2013年4月16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文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魏文晓在银行存款8282.9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世梅
书记员::王绍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