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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某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决书

(2013)龙刑初字第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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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2000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月7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姝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并不是要卖掉孩子,因为其没有抚养能力,且孩子危在旦夕,其迫不得已才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李某某给其28000元,其中8000元是给的住院费,其余20000元是给其对象补身体的营养费,这28000元并不是卖孩子的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刘立某恋爱期间,刘立某于2012年6月份怀孕。同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网友徐某某聊天时称,其朋友的弟弟未婚先孕,问徐某某有没有想要孩子的,因徐某某的邻居李某某一直想要孩子,徐某某便把该情况告知了李某某,11月底,被告人刘某某与徐某某、李某某在龙口市人民医院一楼见了一面。2013年1月6日,刘立某因下腹疼痛、下身流血在烟台市北海医院行取胎术,取出女婴后,医生告知刘某某孩子因不满28周成活率低,需存放在保温箱观察。被告人刘某某遂电话联系徐某某,告知孩子已出生,徐某某、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妯娌王某某便打出租车到北海医院,经讨价还价,最终被告人刘某某以280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李某某,当晚18时许,该女婴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该女婴系早产儿,其自身发育尚不完善,结合尸检睑球结合膜充血,符合病故。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 (1)李某某证实,我儿子结婚七八年了一直没有孩子,全家都很着急,就想抱养个孩子。2012年10月份,徐某某问我想不想抱养个孩子,她认识一个人,有个孩子还没生下来,等生下来想卖了,问我要不要,我说要。过了几天,她领着我去了人民医院说是先看看孕妇的肚子多大预产期是什么时候,在人民医院跟一个叫刘某某的男子见面,刘某某说是他的一个朋友的女朋友怀孕了,还没结婚,双方的父母不让进家门,生下孩子后想把孩子卖给我,让我承担这期间孕妇的生活费,跟我要二三万元钱,当时我没有同意,也没见着孕妇,这件事就这么搁下了。2013年1月6日中午,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以前想要卖给我的那个孩子生下来了,是剖腹产,生下一对女孩,问我要不要,我说只要不是偷的,是医院正规生产的可以去看看,我就带着三万元钱与我妯娌王某某、徐某某一起打出租车去了北海医院,刘某某从病房出来领我们上了三楼产房,我看孩子太小了,不想要,想找医生看一看,刘某某说双胞胎都这样,医生都看过了,他抱着孩子叫我们一起往外走,还说病房里有监控,让别人看见不好,我们下楼后,我妯娌抱着孩子上了我们的出租车,刘某某让我和徐某某上了一辆黑色的轿车,车上还有一个男子,刘某某说是他的哥哥。上车后刘某某跟我要钱,我问他多少钱,他说你看着给吧,我拿出一万元,他说一万不行,我又给他一万,他还嫌少,旁边的那个男子也说太少了,徐某某就说这是个孩子,不是物品,双方差不多就行了,我就又给了刘某某八千元。后我们离开医院回家了。到家后,把孩子放在炕上,看孩子不动弹,身上冰凉,以为是把孩子冻的,就生火取暖,大约18时许,邻居到我家看孩子,说孩子不对劲,打开包一看孩子已经死亡了,我就联系徐某某到北海医院找刘某某,22时30分许,刘某某和开车的男子才回来,徐某某问他们孩子死了怎么办,刘某某说只能退八千元,别的不管,这时,跟我们一起去的徐某某的对象王宗某打电话报了警。不长时间警察就去了,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2)徐某某证实,2012年10月份,我在网上认识了刘某某,与他聊天时他就问我有没有要孩子的,我问他孩子哪来的,他说是他朋友弟弟的,孩子是没结婚就怀上了还没出生。我知道我邻居李某某想要孩子,就说帮他问问。后将我这个情况告诉了李某某,李某某让我帮着联系,我就联系刘某某告诉他要这个孩子。11月底,我和李某某一起到人民医院的一楼见到了刘某某,他跟我们要钱,我们没同意,他就走了。第二天,他联系我,让我帮着带个话,说是现在这个情况都是二三万元,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李某某。后来的一段时间,我也没联系刘某某。2013年1月6日13时许,刘某某打电话告诉我孩子已经生了,我就又告诉了李某某,李某某和她妯娌王学梅打车到南山接的我,我们一起去了北海医院,刘某某与另外一个男的从住院楼上下来,然后我们一起去了三楼产房,在产房中,我们没有见到产妇,只看到孩子,边上还有一个女大夫和一个妇女,我们抱着孩子后就出去了,出门后,王某某抱着孩子上了我们的车,我和李某某上了刘某某与另外那个男子的车,上车后,刘某某跟李某某要钱,李某某给了他一万元,他说不行,李某某又给他一万元,他还说不行,李某某就说二万八千元行不行,他说行,李某某就又给了他八千元。后我们就离开了医院,李某某将孩子带回家后,我就回家了。晚饭后,李某某告诉我孩子死了,让我帮着一起去医院找产妇,我跟我对象和李某某夫妻一起打车去了北海医院,在医院住院部三楼13-15号房找到了这个产妇,我就给刘某某打电话,大约22时,刘某某和一帮人来了,我们在一楼大厅见了面,李某某让他退钱,他不退还说孩子抱着时好好的,说是我们把孩子弄死了,我听到这个话后就让我对象报警了。(3)王宗某证实,2012年9月份左右,李某某到我家,她走后,我问我老婆徐某某怎么回事,徐某某告诉我她在网上认识一个男的,那个男的让问问有没有要孩子的,她知道李某某家没有孩子,就帮着联系这个事,后来,她们俩一起去黄城找到那个男的,那个男的跟李某某要钱,事情没谈成。2013年1月6日上午,徐某某接了个电话,对方说孩子要生了,我老婆说她不管,我听出是为李某某买孩子的事,后来那个人又打了几遍电话,我老婆才给李某某打了电话。中午,我跟我老婆一起去了南山,在南山时,李某某打车来接着我老婆去了黄城,我自己坐公交车回家了,到家后,我老婆也回来了。晚饭后,我老婆出去了,李某某和她妯娌到我家找我老婆,李某某告诉我孩子死了,让我们一起去黄城找人,后来,我们一起去北海医院,在住院部三楼找到那个产妇,当时她身边没有家属,我老婆就联系卖孩子的人,大约21时许,我们在一楼见到了那个男的,见面后,李某某就告诉他孩子死了,让他退钱,他不同意,双方为此争执起来,我老婆就让我打电话报警了。(4)郭某某证实,2013年1月6日早上,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女朋友大出血让我到医院来看看,我到北海医院后找到刘某某和他女朋友,医生说要剖腹产手术。14时许,我和刘某某在医院时,刘某某接了个电话说人到了住院部,然后他就下去接人了,过了一会儿,刘某某叫我一起下楼,下去后他让我将车开到院南边,我把车开到南边后,上来两个妇女,上来后,刘某某跟她们要钱,那个老的先拿出一捆钱给刘某某,刘某某说不行,那个老的又拿出一捆,刘某某还说不行,那个年轻的就跟刘某某讲情,老的提出二万八行不行,还说是个吉利数,刘某某就同意,老的在后面数出一摞钱后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在车上数完这些钱后说是二万八千元,后那两个人就走了。(5)刘立某证实,刘某某是我男朋友,我俩还没结婚。2013年1月6日早上,我下身大出血,我对象刘某某就带我到北海医院来做检查,检查完后需要做手术,告诉我腹中的婴儿必须得剖出来,不然对我生命有危险,手术前我在有关的手续上签了刘燕的名字。当天13时30分许,我做完手术回到病房,刘某某陪了我半个多小时后就走了,不知道去哪儿了,天黑时刘某某回来了陪了我一会儿后又走了,晚上的时候,病房里来了一帮人,问我对象哪去了,我说我不知道,这帮人在病房里待了一会就走了,从那时我再也没有见过刘某某。刘某某没有告诉我孩子的任何情况。我曾与刘某某商量过等我把孩子生出来后,先让我妈妈帮着抚养,等我岁数够了就和刘某某结婚,结婚后再慢慢理顺孩子的事。(6)黄某证实,我是北海医院妇产科医生。刘燕怀孕六个多月,因小肚病、下身出血来我科治疗,根据情况,我们建议行手术取胎保证大人的安全,这个手术不能保证孩子是否能成活。手术前我们已经把情况告诉了病人及家属,我告诉他们孩子因不满28周成活率很低,“刘林”(即被告人刘某某)当时说孩子出来后他们自己处理,孩子出来后不管是死是活他都拿走。刘燕手术情况很好,孩子是个女婴,孩子出来时还是活的。2、书证 (1)龙口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2013年1月6日晚,接王宗某报案称,李某某通过本村徐某某介绍与刘某某联系买孩子,后因孩子死亡与刘某某发生矛盾。(2)龙口市公安局扣押、随案移交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0600元,并随案移交。(3)本院(2000)龙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4)烟台市北海医院住院病历载明,“刘燕”(即刘立某)在该院住院手术的情况。(5)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第一、二次供述称,我对象剖腹产产下一女婴,属于早产,生命力低下,因为我们的抚养能力不行,医生建议我们委托他人代为抚养,我就联系了以前的一个女网友,她联系了一个人,我们谈好让这个人代为抚养,给了我8000元住院费,另外还有3000元抚养费,女网友和这个人给了我11000元后把孩子抱走了,当晚女网友让我赶紧回北海医院,我们见面后才知道孩子死了,她们提出让我退钱,我不同意,当时她们来了好多人,我感觉不好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把我们带走了。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第三、四、五次供述又称那个老太太共给了我28000元,这些钱是住院费和营养费,且这笔钱是她们主动给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关于“其并不是要卖掉孩子,因为其没有抚养能力,且孩子危在旦夕,其迫不得已才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李某某给其28000元,其中8000元是给的住院费,其余20000元是给其对象补身体的营养费,这28000元并不是卖孩子的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的女婴系早产儿,在医疗条件完善的医院住院抚养尚不能保证女婴能够成活,交由他人抚养则更易导致女婴死亡,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思维正常的成年人对此应当预见,因此其将女婴交由他人抚养的说法不合逻辑。本案的证人徐某某、李某某均证实,李某某给刘某某的28000元钱就是购买女婴的钱,李某某与刘某某因为钱的多少还进行过讨价还价,证人郭某某证实刘某某在车上跟李某某要钱,李某某先给了刘某某一万元,刘某某嫌少,李某某又给刘某某一万元,刘某某还是不同意,最终李某某给了刘某某二万八千元,刘某某才同意,由此可见,李某某给刘某某二万八千元并不是李某某主动给的,而是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后给的,故被告人刘某某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处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交的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0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建军人民陪审员:王庆玉人民陪审员:姜琪

书记员:刘江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