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建堂,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吕广顺,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速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吕广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广顺在2013年1月24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广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广顺在银行存款26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世梅
书记员::王绍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