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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华东宇铝电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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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宇铝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再云,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成孝,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王建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