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宇铝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再云,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成孝,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王建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