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华江。被执行人周桂升。被执行人李华军。被执行人姬升伦。被执行人王甲贞。被执行人王恒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华江、李华军、周桂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李华江、周桂升、李华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利永
书记员:于天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