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家山。被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法定代表人姚建平,大队长。
本院依据(2010)临罗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银行存款518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王建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