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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荣战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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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荣战。被执行人张自江。被执行人谢夫金。被执行人李桂祥。

本院(2012)临罗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自江有车牌号为鲁QX**的桑塔纳轿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张自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的桑塔纳轿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