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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宏博执行案裁定书

(1995)罗付执字第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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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宏博。被执行人黄云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1995)罗付经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8日,以(1995)罗付执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玉昌之妻马建英(曾用名马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银雀山路111#临沂印刷厂1#宿舍楼东一单元三层东户(产权证号X**)的房产一处,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黄玉昌之妻马建英(曾用名马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银雀山路111#临沂印刷厂1#宿舍楼东一单元三层东户(产权证号X**)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军审判员:张宪树审判员:魏爱军

书记员:张利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