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沂远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栋,经理。被执行人周三仔。被执行人陆召法。被执行人陆现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书、(2012)临民一终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三仔、陆召法、陆现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周三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海涛
书记员:晁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