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含花。申请执行人王成云。申请执行人寇孜跃。被执行人寇运祥。被执行人徐铭泽。
本院作出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铭泽所有的鲁QX**号宝马牌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享有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徐铭泽所有的鲁QX**号宝马牌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享有的保险理赔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