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房兴如。被执行人房兴进。被执行人沈庆峰。被执行人房兴文。被执行人房钇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兴进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股金及分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房兴进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及分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利永
书记员:于天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