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庆芹。申请执行人黄新春。被执行人孙效光。被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临沂市方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苗苗,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孙效光、王瑞、临沂市方程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