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元利。被执行人王堂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罗商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堂海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堂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王堂海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海涛
书记员:孙秀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