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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素霞、魏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0)宝执字第3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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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申学生,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素霞,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爱武,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宝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赵素霞、魏爱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赵素霞、魏爱武送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芮国伟执行员戴发科执行员韩占营

书记员:郭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