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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玉平、李冠亚执行裁定书

宝民初字第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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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被执行人张玉平。被执行人李冠亚,1971年2月2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宝执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3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玉平、李冠亚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清单)并划拨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学宽执行员李延彬执行员赵增玉

书记员:申明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