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郭延涛与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宝行初字第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郭延涛,农民。被告: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全有,局长。

原告郭延涛诉被告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延涛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应敏审判员:周炳炎助理审判员:温世举

书记员:李要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