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延涛,农民。被告: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全有,局长。
原告郭延涛诉被告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延涛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应敏审判员:周炳炎助理审判员:温世举
书记员:李要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