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满满。被执行人闫民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宝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闫民涛及其妻郭全香的银行存款予以继续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并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学宽执行员赵增玉执行员李延彬
书记员:申明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