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酒务信用社。被执行人李相国,农民。被执行人郭玉申,农民。被执行人卫占伟,农民。
本院(2007)宝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芮国伟执行员韩占营执行员代发科
书记员:郭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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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酒务信用社。被执行人李相国,农民。被执行人郭玉申,农民。被执行人卫占伟,农民。
本院(2007)宝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芮国伟执行员韩占营执行员代发科
书记员:郭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