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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奇、李晓执行裁定书

(2008)温龙行执字第4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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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方波,局长。被执行人:张奇。被执行人:李晓。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两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扣划部分(扣划15051元),由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温龙行执字第48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文忠

书记员:祁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