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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金庆斌、王丽珍与蔡心刚、金苗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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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庆斌。申请执行人:王丽珍。被执行人:蔡心刚。被执行人:金苗苗。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36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金庆斌、王丽珍发现被执行人蔡心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建华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