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坤,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老寨村李庄**,公民身份证号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坤与被执行人辜天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辜天明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辜天明在本院辖区内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辜天明户籍所在地的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但至今未有任何相关材料反馈。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月8日,被执行人辜天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坤2631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20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坤发现被执行人辜天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晓中审判员:周建华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