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永旭。被执行人:王雪梅。被执行人:丁玉莲。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38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永旭发现被执行人王雪梅、丁玉莲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建华审判员:李晓中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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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永旭。被执行人:王雪梅。被执行人:丁玉莲。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38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永旭发现被执行人王雪梅、丁玉莲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建华审判员:李晓中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