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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永旭与王雪梅、丁玉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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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永旭。被执行人:王雪梅。被执行人:丁玉莲。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38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永旭发现被执行人王雪梅、丁玉莲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建华审判员:李晓中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