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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建和、高月曼执行裁定书

(2008)温龙行执字第2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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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方波,局长。被执行人:张建和。被执行人:高月曼。

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张建和、高月曼征收社会抚养费110000元执行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08)第2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元,余款由于两被执行人目前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据此,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温龙行执字第28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文忠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祁恒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08)温龙行执字第281-1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耐宝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方波,局长。被执行人:张建和,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滨江路11号。被执行人:高月曼,女,汉族,1981年1月31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滨江路11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张建和、高月曼征收社会抚养费110000元执行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08)第2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元,余款由于两被执行人目前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据此,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温龙行执字第28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文忠

书记员:祁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