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永军。被执行人郭书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书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书红所有的东风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扣押(该车辆由申请执行人程永军看管)。并限被执行人郭书红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本院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以上车辆,以抵偿申请执行人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克
书记员:张振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