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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永军与郭书红执行裁定书

(2013)宝执字第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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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永军。被执行人郭书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书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书红所有的东风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扣押(该车辆由申请执行人程永军看管)。并限被执行人郭书红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本院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以上车辆,以抵偿申请执行人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克

书记员:张振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