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申学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海光涛。被执行人聂东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宝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海光涛、聂东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光涛、聂东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聂东伟的存款续行冻结(限额45000元),限期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芮国伟执行员代发科执行员韩占营
书记员:郭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