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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淑敏、牛浩淼与赵双霞、周亚培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4)宝执字第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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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淑敏。被执行人赵双霞。申请执行人牛浩淼。被执行人周亚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辉,经理。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洪超,董事长。

一、将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在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二、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克

书记员:韩占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