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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乐刑初字第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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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亭县。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6月5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12年10月19日中止审理。2013年3月22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甲拒绝供述及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4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来到乐亭县城管行政执法局门口附近电杆上张贴法轮功传单时,被该局工作人员发现并从其所骑自行车上发现《天赐洪福》30册,《揭秘世纪伪案特刊》12册,《晨熙》26册,《明白》14册,《话说当年四二五》21册,《河北真言》传单103张。该局工作人员遂向乐亭县公安局报案。2012年6月5日乐亭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李某甲抓获,并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查获《2012华人新年晚会》光盘13张,《2011华人新年晚会》光盘5张,《2010华人新年晚会》光盘1张,《我们告诉未来》光盘3张,《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13张,法轮功内容光盘34张,U盘2个,APPLECLUBAP-920一个,清华紫光MS-693一个,《明慧周刊》61册,《正见周刊》11册,《法轮功》19册,《法轮大法》10册,《转法轮》3册,法轮功挂历16册,《九评共产党》1册,《慧声》14册,《天赐洪福》12册,《祝你平安》11册,《天地苍生》9册,法轮功内容手册42册,法轮功小纸片90张,法轮功传单(印刷)132张,法轮功传单(手写)46张,法轮功卡片249张,法轮功内容扇子4个,李洪志画像1个,《心得体会》(手写)10册。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乐亭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石某某向乐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报案登记表;2、乐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对李某甲拘传的情况说明;3、唐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的证明六份,其中U盘内容为:大连讲法、广州讲法、济南讲法、九评共产党、法轮大法照我心;APPLECLUBAP-920内容为:法正乾坤、李洪志第七届法会讲法、广州讲法、解体党文化、九评共产党、法轮大法日等;清华紫光MS-693内容为:广州讲法、空中明慧广播;4、证人石某某、张某乙证实,2012年4月26日早起他们出去夜巡,开车走到执法大队附近时,发现有一个老爷子在跟前电杆上张贴东西呢,贴完就骑自行车走了,他们过去一看,贴的是有关法轮功的内容,他们开车去追张贴法轮功内容的人,发现那人车筐塑料袋里有法轮功内容的小册子、传单;5、辨认笔录:张某乙辨认李某甲就是张贴法轮功传单的人;6、乐亭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一份:提供人石某某。内容为李某甲携带的物品:《天赐洪福》30册,《揭秘世纪伪案特刊》12册,《晨熙》26册,《明白》14册,《话说当年四二五》21册,《河北真言》103张;7、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8、证人张某甲证实,她与李某甲是夫妻关系。李某甲练法轮功;9、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10、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传播邪教书籍、光盘等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乐亭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秀峰审判员:耿立军审判员:贾翠梅

书记员:李佳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