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树春,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樊宝军,男,20岁,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自杰
书记员:刘悦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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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树春,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樊宝军,男,20岁,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自杰
书记员:刘悦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