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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李树春与樊宝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乐民初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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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树春,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樊宝军,男,20岁,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自杰

书记员:刘悦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