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2013)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张震星
书记员:丁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