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磊。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3)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常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祥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枪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常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常磊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枪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许金兰
书记员:王道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