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新。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家新酒后因琐事在丰县孙楼镇陈楼村陈家峰电动车厂内与陈家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家新将被害人陈家峰扑倒在地,致被害人陈家峰右足内外踝粉碎性骨折,后踝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家峰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另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家新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陈家峰达成协议,且得到了被害人陈家峰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家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家峰的陈述,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丰)公(物)鉴(法)伤检字(2012)2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案报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家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家新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陈家峰达成协议,且得到了被害人陈家峰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家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家峰的陈述,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丰)公(物)鉴(法)伤检字(2012)2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案报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家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家新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家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家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家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福志代理审判员:郑红梅人民陪审员:吴佩贞
书记员:王道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