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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柳铁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

(2013)柳铁刑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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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蒙秀明,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瑶族,文盲,农民,住南丹县八圩乡朝房村岩洞山屯**,身份证号码:4527251963********。因涉嫌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秀明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蒙秀明携带土制手枪一把,准备从柳州火车站乘坐火车前往祁东,在柳州火车站做“三品”检查时被车站安检人员和公安派出所值勤民警发现,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土制手枪一支,遂将其带回派出所盘问,并收缴了该支土制手枪。经鉴定,该支土制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蒙秀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南宁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赃物移交清单,火车票2张,证人周桂线的证言,被告人蒙秀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秀明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蒙秀明携带土制手枪一把,准备从柳州火车站乘坐火车前往祁东,在柳州火车站做“三品”检查时被车站安检人员和公安派出所值勤民警发现,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土制手枪一支,遂将其带回派出所盘问,并收缴了该支土制手枪。经鉴定,该支土制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蒙秀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南宁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赃物移交清单,火车票2张,证人周桂线的证言,被告人蒙秀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秀明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携带土制手枪进入公共场所,其行为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秀明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蒙秀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蒙秀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正如:被告人蒙秀明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韦海校

书记员:廖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