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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庆来与魏立涛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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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庆来。

被执行人魏立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昌商偿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魏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立涛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立涛妻子赵晓燕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立涛妻子赵晓燕的工资收入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张元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员:张元涛

书记员:孙延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