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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与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宝宗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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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地址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孙善伟,行长。被执行人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法定代表人王宝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宝宗。被执行人孙瑞霞。系王宝宗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昌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宝宗、孙瑞霞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一、查封被执行人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座落于昌邑市金海路西、恒祥路南土地一宗,使用面积22769平方米。(产权证号:昌国用(2006)第481号、抵押证号:昌他项(2008)第084号);位于昌灶路**土地一宗(产权证号:昌国用(2005)第188号)、座**落于昌邑市金海路西、恒祥路南房屋**筑面积共计11256.84平方米。(房产证号:昌房权证奎聚字第**、抵押证号:昌房抵他字第**),座,座落于昌灶路**房产一宗产证号:奎聚:奎聚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元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