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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启发与佟显方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重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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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启发。被执行人佟显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佟显方及其家庭成员佟绍(少)祝、刘爱芬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刘国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