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启发。被执行人佟显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佟显方及其家庭成员佟绍(少)祝、刘爱芬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刘国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