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雪芬,昌邑市。被执行人孙金聚,昌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芬与被执行人孙金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金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