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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瑞芬、张纪荣等与窦爱华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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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瑞芬,昌邑市. 申请执行人张纪荣。申请执行人孙昊男。申请执行人孙天昊。被执行人窦爱华,现在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昌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被执行人窦爱华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窦爱华在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下小路以西北安街路南有沿街二层楼房四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窦爱华在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下小路以西北安街路南沿街二层楼房四间。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元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