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生云。被执行人昌邑市龙池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生云与被执行人昌邑市龙池镇人民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龙池镇政府分两次付款46465元,尚欠30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徐生云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9)昌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