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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邢春贵、李云杰与董兴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重字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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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邢春贵。申请执行人李云杰。被执行人董兴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春贵、李云杰与被执行人董兴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8)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