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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宿安菊与于光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昌执重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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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宿安菊。被执行人于光臣。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7)昌民一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兹良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董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