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利杰。被执行人姜传兴,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利杰与被执行人姜传兴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传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昌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姜福兴审判员:孙方贞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