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美香,昌邑市都。申请执行人隋浩宇,昌邑市。被执行人齐传杰,昌邑市。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齐传杰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扣押被执行人齐传杰在昌邑市交警队所有的车号为鲁:GJ15**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齐传杰在昌邑市交警队所有的车号为鲁:GJ15**轿车一辆,提存于昌邑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元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