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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郝美香、隋浩宇等与齐传杰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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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美香,昌邑市都。申请执行人隋浩宇,昌邑市。被执行人齐传杰,昌邑市。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齐传杰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扣押被执行人齐传杰在昌邑市交警队所有的车号为鲁:GJ15**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齐传杰在昌邑市交警队所有的车号为鲁:GJ15**轿车一辆,提存于昌邑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元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