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桂珍。被执行人王会芳,昌邑市抽纱厂退休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会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会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会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昌邑市支行(账号:60×××17)的存款6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刘国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