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丽丽。被执行人昌邑市百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述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荣兴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振浩,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昌邑市百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昌邑市荣兴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昌邑市百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昌邑市百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以被执行人昌邑市百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名义存入的存款78584.42美元按即期汇率折成人民币至37001678208050153308扣划至昌邑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邑市支行,帐号:15×××1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元涛
书记员:孙延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