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锡寿。被执行人昌邑市奎聚街办徐家鄑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华,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昌邑市奎聚街办徐家鄑水村村民委员会在潍坊金丝达实业有限公司有土地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昌邑市奎聚街办徐家鄑水村村民委员会在潍坊金丝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租金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孙方贞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