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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光荣与王建波财产约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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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光荣,昌邑市奎聚街道中台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被执行人王建波,昌邑市昌邑市奎聚街道中台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光荣与被执行人王建波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建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孙方贞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