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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铁鑫执行案裁定书

(2013)石执字第4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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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铁鑫,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吕文婷,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石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文婷丈夫李龙江的银行存款8981.65元。冻结期限为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忠

书记员:窦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